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为规范图书馆读者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阅证件的种类及权限
(一)借阅证: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办理,可根据读者身份开通图书阅览、外借及文献数据库访问等相应权限。
(二)借阅证的办理为图书馆咨询台。
第二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一)在校学生,如需要办理借阅证,各班班主任应以班级为单位提供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材料,到图书馆统一办理借阅证,并开通相应的使用权限。
(二)在职教职工及新入校教职工,如需要办理借阅证,由行政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提供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材料,到图书馆统一办理借阅证,并开通相应的使用权限。
(三)需要办理借阅证的离退休人员,由工会(离退休处)办负责提供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材料,到图书馆统一办理借阅证,并开通相应的使用权限。
第三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阅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借阅、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者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由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委托人借阅证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注销,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四)借阅证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一)借阅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服务台挂失及补办。
(二)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阅证件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离校及退证
(一)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退休等须全部归还所借图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归还手续。
(二)由行政办公室人事科负责管理的各类在职教职员工工作调动、离职、退休时,应督促相应教职工归还图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归还手续后,在确认该教职工已经办理图归书还手续后再为其办理后续手续。
(三)在校学生在完成所有课程毕业离校时,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应督促学生在离校前1个月,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归还手续,在确认学生离校清单上有图书馆出具的证明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四)持证读者逝世后,工会(离退休处)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归还手续,在确认该职工家属已经办理图书归还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后续抚恤金发放手续。
(五)由院系和其他部门提供办证担保承诺书的各类读者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六)上述各类型读者未归还图书而离校者,由主管部门、所在二级学院或担保部门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述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章“书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其他人员临时查阅资料,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咨询台登记后,进馆就室查阅资料。